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6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6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四六號
聲請人 許文昇 即鼎昇企業社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三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呂仲玉~B法官陳心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黃文琪~F0~T40┌──────────────────────────────────────────────────────┐│證券附表:九十一年除字第六四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友締電子有限公司張│台灣中小企銀南崁分│九十年九月十日│貳萬捌仟柒佰叁拾│AYO五八0八五││││ 金煌 │行││叁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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