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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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469號
原 告 王超彥
訴訟代理人 王溢
被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訴訟代理人 蔡佩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