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469號
原   告  王超彥
訴訟代理人  王溢
被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訴訟代理人  蔡佩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歷審裁判

  • 內湖簡易庭 108 年度 湖簡 字第 1469 號裁定(108.10.28)[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