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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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450號
原 告 王淑麗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慶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6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
尚須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