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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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446號
原 告 元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岳霖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科羅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
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原告尚須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