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秩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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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重秩字第15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魏雋弦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0月8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08350094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魏雋弦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9月29日7時01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1樓內(7-11超商)。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徒手毆打被害人 王聖棋 ,加暴行於
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王聖棋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按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
撤回告訴、和解等原因,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其加暴行於人
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應可援引該法第87條第1款予
以處罰(司法院民國81年6月1日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及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
研討結果意見參照)。查本件被移送人徒手毆打被害人王聖
棋,雖王聖棋於警詢時表示不對被移送人提出告訴等語,亦
有上開筆錄在卷可佐,惟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加暴行於人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之
學歷為高中肄業,兼衡違反本法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
智識程度、經濟,及被查獲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爰依法裁
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