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285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洪敬傑
被 告 朱國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叁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壹仟零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叁佰柒拾肆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合計3,2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