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282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嘉
被 告 歐浴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合計4,41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