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4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4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三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損壞他人之地板、桌椅、電腦螢幕,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損壞器物罪。審酌被告因與其夫 陳裕松 之感情糾紛,竟於法官執行職務時,當場向陳裕松潑灑強酸,造成公物毀損及陳裕松受有化學灼傷及外套腐蝕(陳裕松受有傷害及毀損部分,均未據告訴)及其品行、智識程度、所生危害、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翌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蔚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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