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緝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美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輔佐人 劉芳妤 具保人兼輔佐人 劉蘊葳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蘊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潘美麗因毀損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劉蘊葳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拘不到,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攜同被告到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無著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足證被告業已逃匿,並拒不到案接受審理,揆諸前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林正忠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