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室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6年度偵字第269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96年度簡字第6559號判決有罪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陳君杰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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