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624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恐嚇案件,經本院於96年12月10日將本案判決正本寄存於上訴人戶籍地高雄市○○區○○里○○街○○○號之警察機關,並於96年12月20日發生送達效力,是本件上訴期間之末日應為96年12月30日,被告竟遲至97年1月8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等情,有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狀(其上有本院蓋於收受該刑事上訴狀之收文戳章)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已逾上訴期間而不合法,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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