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7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竊盜罪及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加重竊盜罪嫌重大;且被告於民國96年9月27日至同年10月30日犯行非僅單一,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自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自民國96年11月27日執行羈押。
二、經查,本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所犯竊盜、毀壞門扇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凶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等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且被告於不到2月之時間內即犯10餘次竊盜案,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自應有繼續羈押之原因與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自97年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