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65號
原 告 二十一世紀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珠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志揚 律師
謝玉玲 律師
童雯盷 律師
被 告 李孜怡 (原名 李姿儀 )
訴訟代理人 陳宇莉 律師
韓世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87號偽造文書等事件刑事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有關給付票款事件,被告主張係受詐欺
始交付系爭票據,並對原告總經理 林清森 提出刑事告訴,經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詐欺及偽造文書等罪名提
起公訴,刻於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
事訴訟之裁判,並經兩造均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