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3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16
1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丙○○共同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犯搶奪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丙○○(綽號 蓮霧 )有觀察勒戒、侵占等前科,於民國(下同)92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北港簡易庭(92港簡字
27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3年9月2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而為下列犯行:
㈠丙○○與乙○○(另經本院94年度簡字第117號判決)共同
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聯絡,於93年11月8日下午5時50分許,未經丁○○同意且無正當理由,先由丙○○侵入雲林縣○○鄉○○○路○○○巷○○號丁○○住處內,並持不詳工具損壞房間門鎖(毀棄損壞罪嫌部分未經告訴起訴),乙○○則於3、4分鐘後侵入,旋當場為丁○○發現,乙○○、丁○○因而扭打,乙○○旋即為到場之鄰人合力逮捕,丙○○則趁隙騎乘機車逃逸。
㈡丙○○復與己○○(另經本院94年訴字249號判決)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4年1月10日中午12時03分,在雲林縣口湖鄉口湖郵局等候,隨即見提款完畢騎乘腳踏車之甲○○○離開,丙○○立即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搭載己○○尾隨其後,並在雲林縣○○鄉○○村○○路○○○號前,由己○○下手搶奪甲○○○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新臺幣5萬元、甲○○○之夫 吳興 玩郵局存簿1本及印章
1顆)得手。 嗣朋 分現金,各得新臺幣2萬5千元,且花用完畢。
二、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上述犯罪事實,有㈠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㈡告訴人丁○○之於本審理中指訴指述、㈢證人甲○○○於警訊及偵訊中指訴、㈣共犯乙○○、己○○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㈥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證據足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
住宅罪、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二罪之罪名構成要件均不同,應分論併罰。
㈡被告就事實欄一㈠犯行,與乙○○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
分擔;就事實欄一㈡犯行,與己○○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二罪均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於92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北港簡易庭(92港簡
字27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3年9月2日執行完畢出監,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證,其
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①被告現年僅25歲,但被告自少年時期起就前科不
斷,數年來入監服刑多次,素行不良,被告顯然欠缺反省能力,一再觸犯法網。②被告自90年間開始吸毒,誤入歧途,未能及早回頭,如今因吸毒而身染重病,未來人生時間不多,但被告目前正執行一件毒品案件(本院93年訴字480號),預計至95年9月6日縮刑期滿,另有一件竊盜案件有期徒刑7月(本院95年易字第1號)已確定尚待執行。生命與時間是人生最大的資產,刑罰對受執行人的意義,不僅是數字而已,而是生命的改變,尤其對來日無多的受刑人,不宜宣告過長刑期,以免實質上剝奪他重返社會的機會。③被告僅有國中肄業之學歷,犯案暴力搶奪之手段、得手金額數量,對被害人造成心理危害非輕等結果。④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
四、適用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28條、第306條第1項、第325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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