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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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土地界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8年度簡上字第145號上訴人丙○○
甲○○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戊○○住同上一人
庚○○住同上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吳賢明 律師 黃淑芬 律師上訴人乙○○住高雄縣○○鄉○○村○○路○○○號訴訟代理人丁○○住同上一人被上訴人己○○住高雄縣○○鄉○○路○○○巷○號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確定土地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月1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民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何清富法官陳淑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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