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酌定子女會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229號
抗告人乙○○相對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94年度家聲字第229號酌定子女會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3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叁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