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訴訟代理人 洪瑞聰
李文瑜
被 告 陳招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