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72號上訴人甲○○(兼丙○○之承受訴訟人)
己○○(即丙○○之承受訴訟人)丁○○(即丙○○之承受訴訟人)戊○○(即丙○○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樓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度訴字第187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哲賢法官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