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之罪與編號三業經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之時間犯妨害公務及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與附表編號三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附表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