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附民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丙○○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二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誣告原告觸犯詐欺、妨害自由、強盜、海盜、誣告等罪,使原告之名譽受損,因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林勝木法官楊省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