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交上易字第1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交上易字第1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二四九號C
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七0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依被害人乙○○聲請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酒醉駕車肇禍,未與被害人和解,原審就業務上過失傷害人部分,量處有期徒刑肆月;就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部分,量處有期徒刑貳月,顯屬過輕云云。惟查被告已於九十年八月三日與被害人乙○○成立和解,賠償新台幣六十萬元,有調解書在卷可稽,並經被害人乙○○到庭陳明不再追究,原審量刑尚無不當。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林勝木法官楊省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