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補字第306號原告乙○○住○○市○區○○路0段000號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 律師
孟士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離婚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及扶養費部分,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