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44號
111年度訴字第55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正茂選任辯護人陳偉展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281號、第6361號、第7068號)、(111年度偵字第3198號、第4534號),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文黃正茂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黃正茂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販賣,竟基於單獨或與 陳豐霖 (已歿)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各別犯意,以其持用之三星廠牌手機1支(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下稱本案手機)作為聯絡工具,與附表一編號1至13「販賣對象」欄所示之人聯繫後,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13「販賣:⑴時間;⑵地點」欄所示之時、地,為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
二、嗣經警對本案手機使用之門號實施通訊監察,並分別於民國111年4月12日17時11分許及111年7月21日7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黃正茂上址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始循線查知上情。
三、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西螺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及檢察官自動分案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經查,本案檢察官、被告黃正茂及其辯護人對本判決所引用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訴344卷第210頁;本院訴552卷第154頁、第254頁),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訴552卷第254至273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難認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安非他命」(Amphetamin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即同條項款附表二編號12),「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亦屬同條項款附表二編號89所載之第二級毒品,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相關函釋,二者均多為硫酸鹽或鹽酸鹽,可溶於水、白色、略帶苦味之結晶,甲基安非他命係安非他命之衍生物,甲基安非他命作用之強度較安非他命強;又二者雖使用劑量及致死劑量有別,惟目前國內發現者絕大多數為甲基安非他命之鹽酸鹽,然施用毒品者,甚且販賣毒品者,未必能正確分辨所施用或販賣者係「甲基安非他命」或「安非他命」,甚或於買賣過程中,為避免遭查緝,或以代號稱之,而審判實務上查獲之晶體經送驗結果,大致上亦均係甲基安非他命(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37號、第3410號判決參照)。
本院審酌安非他命在國內取得不易,施用情形較少,且一般施用毒品者對於所施用之毒品究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並無辨明之能力等情,堪認被告、證人即毒品買受人陳豐霖、 李永隆袁瑞卿洪文隆江信興張銘洲魏渙洲黃隆楷 於本案相關警詢及偵訊中提及「安非他命」之陳述,顯非精確之用語,而係對「安非他命」類毒品之通俗泛稱,容屬「甲基安非他命」之名稱簡化結果,是上開簡稱誤載並不影響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合先敘明。
㈡上揭犯罪事實一之事實,分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
程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述明確(偵4534卷第11至45頁;偵3198卷第13至22頁;偵6281卷第19至36頁、第239至241頁、第357至360頁、第367至373頁;聲羈47卷第21至32頁;聲羈120卷第35至42頁;聲羈134卷第37至43頁;本院訴344卷第56頁、第209頁、第236頁、第257頁;本院訴552卷第55至64頁),且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詳見附表一編號1至13「通訊監察書、譯文出處及佐證資料」欄所載),復有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可佐(本院訴344卷第197頁;本院訴552卷第203至207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㈢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
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即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有償轉讓者,必須始終無營利之意思,而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才可認為不屬於販賣行為,而僅以轉讓罪論處。衡以近年來毒品之濫用,危害國民健康與社會安定日益嚴重,治安機關對於販賣或施用毒品之犯罪行為,無不嚴加查緝,各傳播媒體對於政府大力掃毒之決心亦再三報導,已使毒品不易取得且物稀價昂,苟被告於有償交付毒品之交易過程中無利可圖,縱屬至愚,亦無甘冒被取締移送法辦判處重刑之危險而平白從事上開毒品交易之理。是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其出售之價格為低,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價差或量差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認定。又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而毒品亦無公定價格,係可任意分裝增減分量及純度,且每次買賣之價格、數量,亦隨時依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因素,而異其標準,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論之。從而販賣之利得,除非經行為人詳細供出所販賣之毒品之進價及售價,且數量俱臻明確外,實難察得其交易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惟其販賣行為意在營利則屬同一。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以反證行為人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精確之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33號判決參照)。審酌被告於案發當時已為具有通常智識能力之成年人,且被告前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本院訴344卷第265至296頁)在卷足憑,被告對於販賣毒品屬國家嚴格取締之重罪,當無不知之理,苟無利潤可圖,被告應不至於甘冒遭查緝法辦而罹重刑之風險,且本案被告各與附表一編號1至13「販賣對象」欄所示之人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有償交易,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及訊問程序時亦自承:我販賣毒品有拿到錢,我賺吃的等語(本院訴344卷第257頁;本院訴552卷第57至58頁),綜此堪認被告為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各次犯行時,主觀上確均係出於販賣毒品以營利之意圖無訛。
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本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於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而
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法均不得持有及販賣。是本案核被告犯罪事實一對應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附表一編號1至13各次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販賣,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各為其後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犯行,與證人陳豐霖(已歿)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本案所為附表一編號1至13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行為時間不同、交易對象亦可區分,應予分論併罰。
㈢公訴意旨雖敘明被告構成累犯,並請求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惟公訴人並未就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後階段事項,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容屬未盡實質舉證責任,本院自無從為補充性調查,即不能遽行論以累犯及加重其刑,但本院仍得就被告之前科素行,依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而為評價,併予敘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參照)。
㈣刑之減輕事由⒈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為使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毒品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並鼓勵被告自白認罪,開啟其自新之路,乃對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毒品者,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時,採行寬厚之刑事政策。是該條所謂「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係指被告於各該審級中,於法官宣示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時,被告為自白之陳述而言。又上開條例第17條第2項係規定「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並非規定「於偵查中『在檢察官前』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其規範「偵查中自白」之重點,要係在於偵查中自白必須在檢察官偵查終結前為之,以節省偵查犯罪人力資源之浪費,重在自白之起迄時點,而非在何公務員(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官)前所為,苟被告在偵查終結前自白,應均屬「偵查中自白」,始合立法意旨,而法官為羈押訊問,偵查尚未終結,仍屬偵查階段,自有上開條項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6號研討結果參照)。查被告先後於偵查中羈押訊問、檢察官偵訊、本院訊問程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本案附表一所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聲羈47卷第29頁;本院訴344卷第216、236頁;聲羈120卷第36頁;偵6281卷第367至371頁;本院訴552卷第57、252頁),合於上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要件,爰均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雖然規定:「犯第4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立法旨意在於鼓勵被告具體提供其毒品上游,擴大追查毒品來源,俾有效斷絕毒品之供給,以杜絕毒品泛濫,祇須被告願意據實指陳其毒品來源之上手,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即可邀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又所謂「查獲」,係指犯該罪之行為人具體提供毒品來源資訊,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據以破獲者而言。而法院非屬偵查犯罪機關,僅係於案件審理階段中即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審查被告是否符合上開應予以減免其刑規定之要件。至被告於調查、偵查中或法院審理時,其所供出毒品來源之相關證據,仍應由有犯罪偵查權之機關予以憑判。是事實審法院僅須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調查被告之供出行為是否已經由偵查機關破獲而符合減免其刑之規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581號判決參照)。被告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後供述其附表一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來源(偵4534號卷第17至18頁;偵6281號卷第31、240頁;本院卷第344卷第214頁;本院552卷第154頁),然經本院函詢本案承辦檢警是否曾因被告之供述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分據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西螺分局及雲林地檢署函覆,並未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被告供稱之毒品上手等情,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11年11月1日雲警螺偵字第1110014713號函、西螺分局111年4月25日雲警南偵字第1110005629號函、雲林地檢署111年10月31日雲檢春地111偵6361字第11190311870號函在卷可按(偵3198卷第122頁;本院訴552卷第221、225頁),故尚難認定本案有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其毒品來源,而無從適用前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⒊本案辯護人雖主張被告有刑法第59條之適用,然按刑法第59
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而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為科刑重輕之標準,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以為判斷。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惟其程度應達於確可憫恕,始可予以酌減(最高法院70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本院考量毒品對於人民身體及公共治安之危害程度非輕,立法者乃欲以重刑嚴懲販賣毒品之行為人;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上,經依前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最低本刑已減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是被告本案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減刑後,當無情輕法重、顯可憫恕而需再酌減刑度之情事;復斟酌被告本案所為乃直接對外散播毒害之舉,足以肇生或助長他人施用毒品之意欲與來源,損及國民之身心健康,且綜觀全案卷證,查無被告個人方面有何特殊原因或環境致為犯罪之情形,是認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情節,在客觀上難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亦無何顯可憫恕、若予以宣告法定最輕本刑尤嫌過重者之情,自不符刑法第59條規定之要件,無從酌量減輕其刑,辯護人此部分主張,並無可採,附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數次施用第一級毒
品、竊盜、違反藥事法等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難認素行良好;復考量其為思慮成熟之成年人,亦知悉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且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嚴禁持有及販賣之違禁物,詎其不僅自身沾染毒品惡習,更不知警惕,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無視國家刑罰禁令,鋌而走險,數次販賣足以嚴重侵害人體身心健康之第二級毒品予證人陳豐霖、李永隆、袁瑞卿、洪文隆、江信興、張銘洲、魏渙洲、黃隆楷,顯見其欠缺法治觀念,所為已然助長毒品氾濫,對他人身體健康及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非輕,實不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尚能坦承全部犯行,其犯後態度尚可;再衡酌被告本案販賣毒品之對象共8人,實際獲取之不法利益合計新臺幣(下同)38,000元(見後述犯罪所得沒收部分之說明);兼衡被告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本案在押前從事粗工、月收入約10,000多至20,000多元、家中尚有中風住院之父親、母親、太太、分別就讀大學及大學剛畢業之女兒各1名之家庭生活及工作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3「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復基於數罪併罰限制加重與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斟酌被告本案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方式雷同,均係侵害同種類法益,為免被告因重複相近類型犯罪,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致使刑度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爰以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就其本案所犯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㈠關於扣案之毒品部分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之物,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後,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確認送鑑之晶體1包,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物,確認送鑑之褐色粉末1包,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情,此有該院111年8月3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556號鑑驗書附卷足憑(本院訴552卷第189頁),被告就此供稱:
上開第一、二級毒品係自己施用的等語(本院552卷第270頁),本案雖無從認定上開第一、二級毒品與本案被告販賣毒品犯行有關,然上開第一、二級毒品既均屬違禁物,並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上開第一、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另盛裝前揭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之包裝袋各1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各與所包裝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爰依同條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又送驗耗費之毒品,既已滅失不存在,自無於本案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
㈡關於供犯罪所用之物部分
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
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本案手機,則為被告持以聯繫證人
陳豐霖、李永隆、袁瑞卿、洪文隆、江信興、張銘洲、魏渙洲、黃隆楷見面交付毒品事宜之聯絡工具等情,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本院訴344卷第253頁;本院訴552卷第209頁),是上開扣案物係被告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與其本案犯行密切相關,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5至12所示之三星廠牌手機1支(含搭配
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海洛因殘渣袋3只、已使用過之針筒4支、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分裝袋1包、自製吸管杓子2支、A7透明袋1包、電子磅秤1台、REALME廠牌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固皆為被告所有,然均據被告供稱:上開手機均未於本案中使用,其餘為其施用毒品所使用之器具,而與其本案販賣毒品之犯行無關等語(本院訴344卷第254至255頁;本院訴552卷第270至271頁),卷內亦欠缺其他證據足認該等扣案物確與其本案販賣毒品犯行有關,非屬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復非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明確供稱:各次交易其均已收訖販毒價金,我是賺吃的等語(本院訴344卷第57頁,本院訴552卷第58頁),各次販毒價金數額詳如附表一「販賣:⑶交易金額」欄所示),是該等價金自屬其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不法利得,又該等合計39,100元(含車資)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引用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松諺、莊珂惠提起公訴,檢察官魏偕峯、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麗文
法官蘇珈漪法官趙俊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犯罪事實附表編號販賣對象販賣:⑴時間⑵地點⑶交易金額(新臺幣)行為方式通訊監察書、譯文出處及佐證資料罪名、宣告刑1陳豐霖⑴110年11月23日19時許⑵位於雲林縣斗南鎮之石龜國小校門口⑶1,000元黃正茂持用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本案手機,與陳豐霖為附表二之1所示之通訊後,於左欄時間、地點,由黃正茂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陳豐霖,完成交易。①證人陳豐霖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4534卷第47至54頁;偵3198卷第117至119頁、第133至第143頁)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4534卷第17頁③本院110年聲監字第438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3198卷第129頁、第131頁)④本院110年11月26日雲院惠刑弘決110聲監可字第75號函(偵3198卷第127頁)⑤本院111年4月21日雲院宜刑弘決111年聲監可字第29號函(偵3198卷第126頁)⑥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39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534卷第101頁、第103至111頁)⑦扣案物照片2張(本院訴344卷第193頁)⑧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4534卷第11至45頁;偵3198卷第13至22頁;聲羈47卷第21至32頁;本院訴344卷第55至59頁、第103至118頁、第207至218頁、第235至261頁)黃正茂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伍年 貳月。2李永隆⑴111年1月17日14時30分許後某時⑵位於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號之李永隆住處⑶5,000元(另加車資1,100元)黃正茂持用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本案手機,與李永隆為附表二之2所示之通訊後,黃正茂提供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合庫帳戶)予李永隆,李永隆以其妻 陳姵靜 帳戶匯款6,100元(含購毒款項5,000元及車資1,100元)至合庫帳戶後,黃正茂於左欄時間、地點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李永隆,完成交易。①證人李永隆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4534卷第55至69頁;偵3198卷第103至106頁)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4534卷第19頁至第30頁③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12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4534卷第151頁至第152頁)④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39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534卷第101頁、第103至111頁)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雲林分行111年2月24日合金雲字第1110000518號函及所附新開戶建檔登陸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1163卷第53至54頁)⑥扣案物照片2張(本院訴344卷第193頁)⑦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4534卷第11至45頁;偵3198卷第13至22頁;聲羈47卷第21至32頁;本院訴344卷第55至59頁、第103至118頁、第207至218頁、第235至261頁)黃正茂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3袁瑞卿⑴111年1月21日21時20分許後某時⑵位於雲林縣○○鎮○○路00號之袁瑞卿住處⑶500元黃正茂持用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本案手機,與袁瑞卿為附表二之3所示之通訊後,於左欄時間、地點,黃正茂囑託陳豐霖(已歿)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袁瑞卿,完成交易。①證人袁瑞卿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4534卷第75至79頁;偵1163卷第119至第122頁)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4534卷第31頁至第32頁③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12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4534卷第151至152頁)④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39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534卷第101頁、第103至111頁)⑤扣案物照片2張(本院訴344卷第193頁)⑥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4534卷第11至45頁;偵3198卷第13至22頁;聲羈47卷第21至32頁;本院訴344卷第55至59頁、第103至118頁、第207至218頁、第235至261頁)黃正茂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4洪文隆⑴111年2月2日20時22分許後某時⑵雲林縣斗南鎮舊社里某地址不詳之大廟前⑶1,000元黃正茂持用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本案手機,與洪文隆為附表二之4所示之通訊後,於左欄時間、地點,由黃正茂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洪文隆,完成交易。①證人洪文隆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4534卷第85至90頁;偵1163卷第89至第92頁)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4534卷第42頁③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12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4534卷第151至152頁)④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39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534卷第101頁、第103至111頁)⑤扣案物照片2張(本院訴344卷第193頁)⑥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4534卷第11至45頁;偵3198卷第13至22頁;聲羈47卷第21至32頁;本院訴344卷第55至59頁、第103至118頁、第207至218頁、第235至261頁)黃正茂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5洪文隆⑴111年2月3日16時1分許後某時(起訴書記載為同日15時50分許後某時,應予更正)⑵雲林縣斗南鎮舊社里某地址不詳之大廟前⑶1,000元黃正茂持用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本案手機,與洪文隆為附表二之5所示之通訊後,於左欄時間、地點,由黃正茂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洪文隆,完成交易。①證人洪文隆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4534卷第85至90頁;偵1163卷第89至第92頁)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4534卷第43頁③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12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4534卷第151至152頁)④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39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534卷第101頁、第103至111頁)⑤扣案物照片2張(本院訴344卷第193頁)⑥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4534卷第11至45頁;偵3198卷第13至22頁;聲羈47卷第21至32頁;本院訴344卷第55至59頁、第103至118頁、第207至218頁、第235至261頁)黃正茂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6江信興⑴110年11月14日19時許⑵位於雲林縣○○鎮○○路00號之斗南石龜郵局旁(起訴書記載為雲林縣斗南鎮四維派出所對面郵局,應予更正)⑶1,000元黃正茂持用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本案手機,與江信興為附表二之6所示之通訊後,於左欄時間、地點,由黃正茂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江信興,完成交易。①證人江信興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6281卷第73至79頁、第215至218頁、第317至319頁、第347至349頁)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6281卷第75頁③本院110年聲監字第435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7068卷第21頁至第22頁)④本院111年聲搜字第366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81卷第37頁、第39至43頁)⑤扣案物照片2張(本院訴344卷第193頁)⑥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6281卷第19至36頁、第239至241頁、第357至360頁、第367至373頁;聲羈120卷第35至39頁、第41至42頁;聲羈134卷第37至43頁;本院訴552卷第55至64頁、第147至158頁、第233至235頁、第251至277頁)黃正茂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7張銘洲⑴110年11月18日22時許⑵黃正茂當時位於嘉義縣○○鄉○○路00○00號3樓之租屋處⑶3,000元黃正茂持用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本案手機,與張銘洲為附表二之7所示之通訊後,於左欄時間、地點,由黃正茂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張銘洲,完成交易。①證人張銘洲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6281卷第145至152頁、第231至233頁)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6281卷第149頁③本院110年聲監字第435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7068卷第21頁至第22頁)④手機通話記錄畫面截圖3張(偵6281卷第153頁)⑤本院111年聲搜字第366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81卷第37頁、第39至43頁)⑥扣案物照片2張(本院訴344卷第193頁)⑦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6281卷第19至36頁、第239至241頁、第357至360頁、第367至373頁;聲羈120卷第35至39頁、第41至42頁;聲羈134卷第37至43頁;本院訴552卷第55至64頁、第147至158頁、第233至235頁、第251至277頁)黃正茂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8魏渙洲⑴110年10月1日18時51分許後某時⑵位於雲林縣○○鎮○○街00號之他里霧旅社⑶11,000元黃正茂持用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本案手機,與魏渙洲為附表二之8所示之通訊後,於左欄時間、地點,由黃正茂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魏渙洲,完成交易。①證人魏渙洲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6281卷第171至211頁、第395至396頁)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6281卷第190頁至第191頁③本院110年聲監字第373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他卷第33頁至第34頁)④本院111年聲搜字第366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81卷第37頁、第39至43頁)⑤扣案物照片2張(本院訴344卷第193頁)⑥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6281卷第19至36頁、第239至241頁、第357至360頁、第367至373頁;聲羈120卷第35至39頁、第41至42頁;聲羈134卷第37至43頁;本院訴552卷第55至64頁、第147至158頁、第233至235頁、第251至277頁)黃正茂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9魏渙洲⑴110年11月9日22時50分許⑵位於雲林縣○○鎮○○路○段000號之 小北 百貨斗南店(起訴書記載為雲林縣斗南鎮延平路二段小北百貨斗南店,應予補充)⑶11,000元黃正茂持用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本案手機,與魏渙洲為附表二之9所示之通訊後,於左欄時間、地點,由黃正茂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魏渙洲,完成交易。①證人魏渙洲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6281卷第171至211頁、第395至396頁)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6281卷第191頁至第193頁③本院110年聲監字第373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他卷第33頁至第34頁)④本院111年聲搜字第366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81卷第37頁、第39至43頁)⑤扣案物照片2張(本院訴344卷第193頁)⑥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6281卷第19至36頁、第239至241頁、第357至360頁、第367至373頁;聲羈120卷第35至39頁、第41至42頁;聲羈134卷第37至43頁;本院訴552卷第55至64頁、第147至158頁、第233至235頁、第251至277頁)黃正茂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10袁瑞卿⑴111年3月間之某日⑵位於雲林縣○○鎮○○路00號之袁瑞卿住處⑶500元黃正茂持用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本案手機,以通訊軟體LINE與袁瑞卿聯繫通訊通訊後,於左欄時間、地點,由黃正茂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袁瑞卿,完成交易。①證人袁瑞卿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6281卷第127至134頁、第225至226頁)②本院111年聲搜字第366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81卷第37頁、第39至43頁)③扣案物照片2張(本院訴344卷第193頁)④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6281卷第19至36頁、第239至241頁、第357至360頁、第367至373頁;聲羈120卷第35至39頁、第41至42頁;聲羈134卷第37至43頁;本院訴552卷第55至64頁、第147至158頁、第233至235頁、第251至277頁)黃正茂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11黃隆楷⑴110年11月8日10時50分許⑵黃正茂當時位於嘉義縣○○鄉○○路00○00號3樓之租屋處⑶1,000元黃正茂持用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本案手機,與黃隆楷為附表二之10所示之通訊後,於左欄時間、地點,由黃正茂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黃隆楷,完成交易。①證人黃隆楷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6281卷第103至111頁、第215至218頁)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6281卷第105頁③本院110年聲監字第435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7068卷第21頁至第22頁)④本院111年聲搜字第366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81卷第37頁、第39至43頁)⑤扣案物照片2張(本院訴344卷第193頁)⑥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6281卷第19至36頁、第239至241頁、第357至360頁、第367至373頁;聲羈120卷第35至39頁、第41至42頁;聲羈134卷第37至43頁;本院訴552卷第55至64頁、第147至158頁、第233至235頁、第251至277頁)黃正茂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12黃隆楷⑴110年11月14日22時20分許⑵位於雲林縣○○鎮○○街00號之他里霧旅社3樓⑶1,000元黃正茂持用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本案手機,與黃隆楷為附表二之11所示之通訊後,於左欄時間、地點,由黃正茂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黃隆楷,完成交易。①證人黃隆楷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6281卷第103至111頁、第215至218頁)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6281卷第106頁③本院110年聲監字第435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7068卷第21頁至第22頁)④本院111年聲搜字第366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81卷第37頁、第39至43頁)⑤扣案物照片2張(本院訴344卷第193頁)⑥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6281卷第19至36頁、第239至241頁、第357至360頁、第367至373頁;聲羈120卷第35至39頁、第41至42頁;聲羈134卷第37至43頁;本院訴552卷第55至64頁、第147至158頁、第233至235頁、第251至277頁)黃正茂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13黃隆楷⑴110年11月16日19時45分許⑵黃正茂當時位於嘉義縣○○鄉○○路00○00號3樓之租屋處⑶1,000元黃正茂持用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本案手機,與黃隆楷為附表二之12所示之通訊後,於左欄時間、地點,由黃正茂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黃隆楷,完成交易。①證人黃隆楷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6281卷第103至111頁、第215至218頁)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6281卷第107頁③本院110年聲監字第435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7068卷第21頁至第22頁)④本院111年聲搜字第366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81卷第37頁、第39至43頁)⑤扣案物照片2張(本院訴344卷第193頁)⑥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偵6281卷第19至36頁、第239至241頁、第357至360頁、第367至373頁;聲羈120卷第35至39頁、第41至42頁;聲羈134卷第37至43頁;本院訴552卷第55至64頁、第147至158頁、第233至235頁、第251至277頁)黃正茂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附表二:毒品交易通訊附表■附表二之1編號時間通訊者通訊內容摘要備註1110年11月23日14時37分許陳豐霖(A)黃正茂(B)A:喂B: 小霖仔 你不是要來?A:嘿,我等一下過去。B:喔好啦A:好使用手機通話(偵4534卷第17頁)■附表二之2編號時間通訊者通訊內容摘要備註1111年1月16日9時6分許黃正茂(A)李永隆(B)A:喂B:喂A: 林仔 B:黑A:阿你有回來嗎?B: 莊肖 ㄟ,你電話都打不通A:蛤?B:你的電話阿A:我的電話怎樣?B:都打不通A:哪有打不通?B:攏嘛通話中A:咧講電話阿,阿你哪時候回來?B:蛤?A:你有回來喔?B:阿又上来了八:阿~莊肖ㄟ阿,說回來有事情找你而已…,你阿…B:我找你就沒接電話,我要怎麼找你A:你哪時候回來的?B:前天吧A:前天喔…前天…B:又上来了A:是喔…閒聊……A:阿阿…要要…要給你帶什麼丹爐(禮物意思)去給你嗎?B:你哪時要上來?A:你就…你若一句話不管時都嘛上去…B:恩…阿嘿…A:你跟我的…一句話我…半夜半也給你拼上去B:恩,好啦好啦…A:正經的…不過不過…拚去要你是要拿拿…拿好的還是要拿普通的就好了?B:好的啦A:好的好的要先記錢來,我沒那麼多錢,你要拿多少?B:趣味的就好了是要拿多少…A:要拿一錢嗎?B:免啦A:還是半錢?B:趣味的就好了A:對阿就半錢的阿…半錢可以拿好的,拿半錢阿來阿,阿不然你…你要吃那種洗到都…都沒空間的喔?B:那我不要喔A:咱咱…咱就要吃那個讚的那個沒洗得那個才有效對不?對阿B:洗得要拿來沖到廁所裡喔A:最少要有…要有2畢(音)的空間對不對?B:恩A:那都沒動阿B;好啦好啦好…A:蛤?B:麥說那些啦A:好啦,阿阿阿哪時候要?要我現在馬上給你拿上去,馬上給你處理啦B:看看啦,有空時候啦A:蛤?B:你有空時候啦A:我就跟你說我現在閒閒…正經的你甘那…B:你要喝美沙冬阿A:我就喝完了阿,我每天去喝…喝一次阿B:好啦A:阿阿若要,我等一下就好來款款ㄟ就好來阿喔?幫你聯絡一下,蛤?B:我阿知道你喔?A:阿我等一下幫你聯絡,阿阿拿半個喔,好嗎?B:蛤?A:半個萬多元而已,拿好的阿B:我身上沒那麼多錢阿A:阿不然要拿拿…81阿還41?B:黑阿, 阿揑 就好了A:8l阿…81阿…你不划算啦,81阿…我說給你聽拉 大仔 ,這樣啦,半錢啦,現在萬5…要1萬3-4啦,阿8…81阿…就要…不是…41要8-9千啦B:喔 阿捏 樣麥麥麥…A:阿捏你要拿半錢還是拿41阿?B:我身上沒那…那麼多錢阿,這樣不要…A:不是我是這樣說,比如這樣說給你聽,阿不然你打算…打算…要拿41就好嗎?B:黑啦黑啦…A:這樣我給你問看看多少錢啦,等一下我再跟你講啦B:恩A:齁?這樣好嗎?B:恩A:我等一下再打給你啦。B:恩使用手機通話(偵4534卷第19至30頁)2111年1月16日9時37分許B:喂A:喂,柑仔喔B:嘿A:我留我的帳戶給你啦,阿你寄到我的帳戶,阿我我來處理,我問好了B:嘿A:阿過午後我再上去,我坐高鐵上去B:我我哪會匯錢?A:我坐高鐵上去B:我不會匯錢啊,我…誰要去匯錢?你咧肖…A:蛤?阿叫嫂子去匯阿,阿我帳戶給你阿B:他哪裡會?他會個頭拉。A:那密碼…我的帳戶…局號和帳號給他他就會匯了阿B:他不會啦,要我兒子才有法度拉A:阿局號和帳號唸給他阿叫嫂子去去那個什麼提款卡投下去這樣匯不會匯喔?B:他不會A:阿我昏企了我B:他都麻不會匯錢。他哪裡會。A:蛤?B:他不會啦他不會,要叫我兒子才有法度。A:阿阿我也是要局號和帳號給你啊B:你給我再講阿多少?A:你…包含車錢阿B:多少?A:7-8千阿,阿不然我沒車錢阿B:坐飛機阿A:坐飛機咧正經ㄟ咧我和你說正經ㄟ哩…車車不見了又沒車B:為什麼車不見了?A:車人家牽牽牽回去了沒車可以開坐高鐵去高鐵也比較快B:阿高鐵卡緊你阿罵那裏來到這裡很遠喔(背景女聲:青埔再坐計程車到這裡還要再6-7百元)A:蛤?B:坐自強的就好,坐高鐵的很遠拉(坐高鐵來到這,再坐進來裡面計程車要再6-7百元拉)A:你說怎樣?坐坐坐坐那個鐵路局的喔?B:對阿A:阿鐵路局要做到哪裡?B:坐到桃園阿(背景女聲)A:坐到桃園B:桃園計程車坐進來到這裡(差不多百2-3而已),百幾元而已…阿坐高鐵要6-7百捏A:阿高高鐵的去不是半小時就到了?B:我阿知道(沒啦差不多…)A:我記得印象中差不多半小時1小時就到了咧B:差不多1小時拉,1個多小時啦1小時啦(背景女聲)A:對阿我那次去台北找找找那個有無我記得好像花花7-8百元的車錢的樣子B:我阿知道A:阿你說坐鐵路局坐到桃園坐到桃園要坐3-4小時喔B:沒啦2個半小時啦我坐到不坐了(背景女聲:3小時啦)A:若開車呢?B:開車2個半小時阿A:開車也2個半小時這樣喔?B:嘿阿A:這樣來回油錢要要花花1000元嗎?B:要喔我那台我那台我那台是1000啦A:阿我那台那個那個 西米露 的餒B:我知道我那台TOYOTA就1000啦A:這樣這樣這樣坐火車2-300而已嗎?B:哪有可能?坐計程車打車票也要500多元(免啦,300多啦),我不知道,我不曾…A:高鐵的捏不是啦坐那鐵路局的要600多喔B:沒啦(3-4百而已啦)A:鐵路局我記得到桃園記得沒超過500咧有嗎?B:(沒啦沒超過500啦)我阿災我又沒不曾坐阿…(3-400元而已)坐轎車,我不坐火車,我哪裡會知道A:你那有沒多的車,換一台給我開弄一台給我開…B:我車就自己一台而已,我哪有多餘的…A:你就你你都你那台自家用的而已就對了B:對阿我哪知道我的車…阿不然就不要了過年…A:就跟人說好了你沒關係啦阿就走走,就想說上去找你七逃阿心情壞壞的閒聊…A:我唸我的帳戶給你啦,你你…你看怎樣你有空再去匯啦B:阿多少?A:阿你就就匯…匯2000元阿讓我讓我坐車阿B:有啦2000元元隨便也有A:阿剩下的就來拿你說的那樣阿B:阿多少阿?A:6-7000ㄟ款啦,我就跟他們說41差不多6-7000啦B:阿不就要歸萬ㄟ?A:免啦歸萬ㄟ那麼貴6-7000我我我車錢千千千多元就有了B:我身上沒那麼多錢A:阿不然你要多少我幫你一起籌阿B:我可能5000多而已A:5000多喔這樣阿不然你拿拿拿81阿阿我我…B:我不知道啦A:阿我弄給你啦沒關係啦我我叫他處理啦你你女婿不會讓你漏氣啦B:好啦好啦A:來我唸帳號給你B:(去郵局匯可以嗎?)A:可以。我帳號給你就可以了B:好啦好啦A:來我哈帳戶給你B:好啦A:來,你抄起來喔B:好啦好啦麥講阿A:阿我沒抄帳戶給你怎麼講B:你用LINE阿A:我就沒你的LINE你甘那…B:阿不然你打簡訊阿不然我哪有辦法記A:阿好好好…我我打簡訊過去給你啦好好…3111年1月16日9時52分許A:喂B:喂A:我打LINE過去了啦,你有看到嗎?B:那個「瘋雄」那個是嗎?A:對對對…對啦那個B:妤好好…A:阿先去匯一下嘿4111年1月16日9時53分許(未撥通)5111年1月16日9時56分許B:喂A:喂B:你的是說,你的是哪一…哪一個銀行的?A:那個那個…局號006…他那個土地銀行的, 斗六 的B:土地銀行的喔?A:黑,斗六的,ㄟ…沒有,我看一下我看一下…我看斗六的阿B:你甘謀郵局的?A:沒有阿,那沒差阿,那就有他的局號和帳號就可以了B:土地銀行?A:黑…我我我看一下…等一下等一下…我印象中是土地斗六的阿,那就沒差阿…等一下喔B:006A:等一下喔,黑006啦…阿合…合作金庫的啦B:合作金庫的喔?A:嘿啦,雲林分行的啦B:合作…合作金庫的A:黑,斗六,那個雲林的喔,雲林分行B:(差不多匯6000啦)斗六分行A:雲林啦,雲林分行啦,雲林分行啦B:阿你說若要去去7-11匯就要匯這…就要用局號006A:黑…再來566B:0000000000000A:黑,阿捏就可以了B:這樣就可以了,去7-11這樣匯就可以了喔?A:黑,這樣就可以了,那個看是不是我的名字這樣子,這樣就可以了B:甚麼名字?A:我我黃正…那個黃正茂阿,你局號就006阿B:喔,局號006喔A:嘿阿,對阿對阿對阿B: 黃勝茂 喔?黃正茂喔,那個好像沒名字吧A:有啦,我有打給大仔…没關係啦你就局號打對就對了B:0000000000000000A:黑,阿捏就可以了B:阿你的…那個要扣錢,你你…要15元,你有嗎?你銀行薄有嗎?A:我銀行薄有阿。B:有喔…這樣就不…A:問題…問題要從你那扣的阿,不是從我這扣的樣子B:喔,這樣子喔?A:黑阿B:(他說6000喔)6000喔A:好啦,我知道啦B:齁…A:好OKB:好A:好我處理,阿你若匯好再跟我說一下啦B:好啦好啦A:好好…6111年1月16日10時1分許A:喂B:喂@#%$1500喔A:好啦B:我那個兒子回來了A:你…你匯好了嗎?B:現在去了,騎摩托車出去了A:好好好這樣我知道我出去看看B:好A:好7111年1月16日10時41分許A:喂B:好啦A:喔好了喔,好好好,我我過去領領看看B:看怎樣你要跟我說喔A:好,我領到我馬上跟你講好…8111年1月16日11時13分許B:喂A:有拉,我有收到了拉收到了拉B:有吼?A:我卡下埔我要上去了B:喔,卡咧阿放吼好喔A:好OK好…B:來藏吼好A:好我知道啦9111年1月17日7時37分許B:喂A:我起來了我起來了拉B:你起來了喔?A:恩B:喂A:你那襄你那裏住址幾號?B:蛤?A:住址給我B:甚麼?A:住址阿B:那個幹,桃園車站,我那裏的計程車我…我…我再向他報A:我坐到桃園車站就好了嗎?B:對拉A:好啦好好10111年1月17日14時30分許A:有拉,剛到而已,剛下車站而已,我剛找計程車,找到馬上打給你,你再跟計程車講…B:好11111年1月17日16時37分許(未接通)■附表二之3編號時間通訊者通訊內容摘要備註1111年1月20日19時54分許黃正茂(A)袁瑞卿(B)A:喂,卿哥喔B:嘿A:回來嗎?B:没啦,今天禮拜四,我今仔曰,這禮拜要禮拜六才有回去啦A:喔 阿餒 喔B:嘿這禮拜禮拜六要上禮拜六要要要上班啦A:阿你你…有需要嗎?若有需要我送去六輕啦。B:免啦,太遠啦A:讚ㄟ啦哪有要緊我去啊…B:禮拜六回去再打給你啦蛤?使用手機通話(偵4534卷第31至32頁)2111年1月21日21時20分許B:喂A:喂, 卿兄 喔B:嘿~A:卿兄有啦,人過去了。B:過去了,我在樓下等他嗎?A:嘿阿,阿那個就小林仔阿,那天有和我去你那那個啦B:我不知道哪一…我不知道哪一個要來我A:他知道啦,他知道你家阿,已經過去了B:好啦好啦…A:好好好…■附表二之4編號時間通訊者通訊內容摘要備註1111年2月2日20時3分許黃正茂(A)洪文隆(B)A:喂大摳ㄟB:你人在哪裡?A:你實在很沒意思咱說實在的…B:你人在哪裡?A:我人現在斗六啦要回斗南而已B:你到停車那才跟我講A:我跟你講啦我等一下要來斗南啦我到斗南先打給你你再來斗南一趟B:先這啦斗六先這啦A:斗南媽祖廟這裡啦B:好啦A:喔…使用手機通話(偵4534卷第42頁)2111年2月2日20時22分許B:喂A:00我在舊杜大廟這B:蛤?A:舊社ㄟ大廟B:大廟那喔?A:嘿啊舊社喔B:好啦好啦…3111年2月3日1時29分許(未接通)■附表二之5編號時間通訊者通訊內容摘要備註1111年2月3日15時50分許黃正茂(A)洪文隆(B)A:喂B:喂, 阿茂 你在哪裡?A:我在附近而已怎麼?B:蛤?A:你找我喔?B:嘿阿…我我要…A:我在阮庄而已…B:我我要…A:好啦賣咧講那…我在阮庄裏啦B:你說甚麼?A:阮庄裏啦彎刀啦B:這樣我跟你講我到廟時打電話給你A:好啦好啦…使用手機通話(偵4534卷第43頁)2111年2月3日16時1分許B:恩…A:好啦我要過去了■附表二之6編號時間通訊者通訊內容摘要備註1110年11月14日18時52分許黃正茂(A)江信興(B)A:喂。B:打你的LINE你都不接。A:我就沒有LINE,我LINE都那個了,剩手機而已,你現在是要?我在家啦。B:你現在在哪啦?A:我家啦。B:再「1個」好不好,我先載小孩回去吃飯啦。A:好啦好啦,快點就好啦。B:嘿?A:好啦。B:啊那個,電話不會通哦?A:會啦。B:不然我打怎麼不會通,我打有通沒人接。A:剛剛才開機而已,沒電。B:是哦,我等一下打回去,不然我沒辦法打,打電話都沒辦法打,跟你講一下。A:好,好,等你,快點就好。B:好,了解。使用手機通話(偵6281卷第75頁)■附表二之7編號時間通訊者通訊內容摘要備註1110年11月18日19時38分許黃正茂(A)張銘洲(B)A:喂。B:你有在斗六嗎?A:你說什麼?B:你有在斗六嗎?A:沒有,我沒有在斗六。B:在山上哦?A:我在家啊,嘿啊。B:好啦,看明天再找你還怎樣,這兩天再去找你。A:蛤?B:這兩天再去找你啦。A:好啦。使用手機通話(偵6281卷第149頁)2110年11月18日19時47分許A:喂,怎樣?B:我要叫有方便嗎?A:現在哦?等一下好不好?等一下。B:要等一下才有?要多久。A:不要在那邊說那些有的沒有,我沒在搞那些啦。B:我知道啦,我問一下啊,不然我要白跑哦?A:等一下啦。3110年11月18日21時50分許A:喂。B:喂?A:你現在可以過來了啊。B:好,我等一下過去。■附表二之8編號時間通訊者通訊內容摘要備註1110年10月1日18時43分許魏渙洲(A)黃正茂(B)A:喂。B:喂?(女聲)A:「阿茂」在嗎?B:你是誰?(女聲)A:我那個… 阿雄 的朋友啦。B:阿雄的朋友?(女聲)A:你跟他說就知道了啦。B:喂(男聲,至本通話結束同)A:阿茂哦?B:嗯。A:我住斗六啦,啊你沒有去工作哦?B:有啊。A:你現在方便嗎?B:方便啊。A:方便那你幫我問一下。B:要「幾天」?A:「1」啊。B:現在都要「11」欸。A:沒有啦,現在都1」而已,你也拜託一下。B:不然你找別人拿,我無法,我說實在的。A:好啦好啦。B:我說給你聽,是品質的問題,有的濕答答,我這個整個都乾巴巴。哦…好啦好啦,我問看看,我馬上回消息,我幫你問就要「有影」哦。不要每次叫我問一問都…。A:絕對有的,絕對有的。B:都開芭樂票的,我問到會不好意思欸。A:不會啦,就絕對有的啦。B:好啦,我現在馬上幫你問,有就好啦。A:好啦,你馬上打給我。使用手機通話(偵6281卷第190至191頁)2110年10月1日18時47分許A:嘿怎樣?B:你現在馬上過來,馬上過來斗南。A:我現在在斗南了啦。B:你在斗南哪裡?你過來斗南「他里霧」樓下啦。A:「他里霧」?B:旅社啦。A:好啦好啦,你在那裡哦?B:嘿啦。A:好。3110年10月1日18時51分許A:喂,我到了我到了。B:好,你到了我下來了。A:好。■附表二之9編號時間通訊者通訊內容摘要備註1110年11月9日21時50分許魏渙洲(A)黃正茂(B)B:喂?A:那個…「阿茂」勒?B:你哪裡找?A:我…「 阿偉 」,他的LINE怎麼都打不通?B:他的電話壞掉了,這隻你的電話號碼哦?A:對啊,我住斗六啦。B:這樣…我現在在找他,我等等打給你好不好?A:好啦好啦。B:好好,掰掰。使用手機通話(偵6281卷第191至193頁)2110年11月9日22時15分許A:嘿。B:喂?A:啊你在忙三小?B:沒啦,我電話整個不見,我的LINE整個洗掉了,我要找你電話沒辦法找你聽懂嗎?A:這樣我現在用這支加你的LINE啦,可以嗎?B:沒有啦,你用這支加我的LINE,這支就不是我的電話,我跟你說,你先加我這支的LINE,我回去再傳去我另外一支,還是?A:不然你回去你再打給我啦,你現在去哪?B:我去斗南啊。A:這樣…。B:不然你跟我說要幹嘛,我回去我就知道了,你跟我說。A:哦…我不知道是等一下還是明天會打給那個…要「一樣」啊。B:這樣哦?好啊,不然你等等看怎樣打給我。A:好啊,啊一樣嗯?你跟我說的那樣嗯?你之前有打電話跟我說…。B:嘿啊。A:好啦好啦,我看怎樣馬上打給你嘿。B:好啦好啦。3110年11月9日22時19分許B:喂?A:阿茂?B:嘿。A:嗯…現在10點20分,你有「方便」嗎?還是你在忙?B:你說幾點?A:現在10點20分啦,你現在有沒有在忙啦。B:是不會啦。A:不會這樣我跟你說,我們10點40分,全家好不好?B:你等一下,我先打給對方看怎樣好不好?A:你看怎樣馬上打給我。B:好0K。4110年11月9日22時28分許B:喂,阿兄。A:嘿,阿茂。B:我跟你說,好啦,我講好了,你過去小北百貨你知道嗎?A:小北百貨,我知道啊,在路邊而已嘛。B:嘿,對對我們在那裡等,現在。A:好啦好啦。5110年11月9日22時37分許A:嘿,怎樣阿茂?B:沒啦,啊大仔你多久會到那裡?A:我現在在天元小築啊。B:哦,好好,這樣我用「進啊」(語意不詳)。A:好。6110年11月9日23時49分許B:喂?A:阿茂。B:阿兄哦?啊…差多少?A:嗯…差差不多0.3啦。B:好啦,下次你來我再補給你啦,我跟他講啦。A:嘿啦,因為…。B:我的人…是信用問題你聽懂嗎?A:好啦好啦。B:應該可以啦哦?A:好啦,不會啦。啊明天,我跟他問完馬上跟你們聯絡。B:好0K0K,好。■附表二之10編號時間通訊者通訊內容摘要備註1110年11月8日9時27分許黃正茂(A)黃隆楷(B)A:喂?B:喂,大仔你在嗎?A:蛤?B:我等一下要去你那裡。A:過來啊B:沒有啦,我等一下啦,我在慈濟欸,在看病,我看完再過去。A:我在喝美沙冬。B:嘿啊,差不多啊,你就先去喝,我還在看。A:好啦。B:好。使用手機通話(偵6281卷第105頁)2110年11月8日10時47分許A:喂?B:喂,大仔,我到了。A:我在路上了。B:OK,好。3110年11月8日15時6分許B:喂,茂兄哦?A:嘿。B:靠腰,人找不到欸,幹。A:是哦?B:我找看看,找到再跟你説。A:OK,好好。■附表二之11編號時間通訊者通訊內容摘要備註1110年11月14日18時29分許黃正茂(A)黃隆楷(B)A:喂,我回來在家裡了,啊我問你,你開你那台農用的車開來我這裡要多久?B:鐵牛哦?A:嘿啊。B:鐵牛,現在開嗎?A:嘿啦,要開很久嗎?B:等一下,我先叫我媽去隔壁借。A:没有啦,會開很久嗎?B:不用啊,差不多10多分鐘啦。A:你開鐵牛來好不好?B:蛤?A:你說你10幾分鐘回到嗯?B:鐵牛車嗯?A:嘿啊。B:差不多啦,10多分啦。A:好啦,你開來我家啦。B:好啦,我叫我媽先去借一下。A:好啦。使用手機通話(偵6281卷第106頁)2110年11月14日21時48分許A:喂,你問我有没有要去斗南幹嘛?B:問一下啊A:什麽,怎樣啦?B:不夠啊。A:什麼到了?B:什麼你到了?A:你是在講什麼,我都聽不僅。B:我說剛才拿回來那邊,被我媽媽「甩」一個不夠了。A:不夠你怪我?我哪有那麼多可以給你?B:好啦。A:我没辦法啦,我講真的啦,我沒有了啦。B:好啦。A:你們自己不知道怎麼去處理,跟我講這個我都聽不下去啦。B:好啦。■附表二之12編號時間通訊者通訊內容摘要備註1110年11月16日19時30分黃正茂(A)黃隆楷(B)A:喂?B:喂,大仔。A:嗯。B:要過去嗎?A:蛤?B:要過去你那邊嗎?A: 紅龍 哦?B:嗯?A:你, 茂仔 哦?B:對,你竟然不知道我誰?A:要過來過來啊。B:0K,好。使用手機通話(偵6281卷第107頁)附表三:扣案物附表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三星廠牌手機(含搭配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1支⑴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139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111年4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534卷第101至111頁)⑵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382號2-2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本院訴344卷第197頁)2三星廠牌手機(含搭配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1支⑴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139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111年4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534卷第101至111頁)⑵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382號2-2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本院訴344卷第197頁)3甲基安非他命1包⑴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366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1年7月2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6281號卷第37至45頁)⑵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17號3-3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本院訴552卷第207頁)⑶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3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556號鑑驗書(本院訴552卷第189頁)▲鑑驗結果: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晶體送驗數量:0.9417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9328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海洛因1包⑴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366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1年7月2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6281號卷第37至45頁)⑵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17號3-2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本院訴552卷第205頁)⑶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3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556號鑑驗書(本院訴552卷第1895頁)▲鑑驗結果: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褐色粉末送驗數量:0.0385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0328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海洛因殘渣袋3只⑴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366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1年7月2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6281號卷第37至45頁)⑵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17號3-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本院訴552卷第203頁)6已使用過之針筒4支⑴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366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1年7月2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6281號卷第37至45頁)⑵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17號3-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本院訴552卷第203頁)7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①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366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1年7月2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6281號卷第37至45頁)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17號3-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本院訴552卷第203頁)8分裝袋1包⑴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366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1年7月2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6281號卷第37至45頁)⑵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17號3-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本院訴552卷第203頁)9自製吸管杓子2支⑴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366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1年7月2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6281號卷第37至45頁)⑵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17號3-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本院訴552卷第203頁)10A7透明袋1包⑴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366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1年7月2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6281號卷第37至45頁)⑵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17號3-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本院訴552卷第203頁)11電子磅秤1台⑴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366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1年7月2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6281號卷第37至45頁)⑵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17號3-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本院訴552卷第203頁)12REALME廠牌手機(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支⑴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366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1年7月2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6281號卷第37至45頁)⑵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17號3-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本院訴552卷第2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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