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7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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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趙彩鳳被告甲○○右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証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趙彩鳳因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經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交保候傳。
二、茲因被告甲○○逃匿,自應命該具保人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廿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