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48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榮一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1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呂宮村 告訴被告許榮一業務過失致被害人呂李麗玉重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呂宮村與被告許榮一已於民國101年10月
16日在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代理人並於101年12月4日當庭庭呈告訴人呂宮村具名之撤回告訴狀1份,以撤回本件刑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