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上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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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交上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上易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51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2月2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楊貴志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桂芳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