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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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364號抗告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衖5號2(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5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保安處分並非刑罰,刑法上數罪併罰之規定,不能適用於保安處分,且刑法第51條對於保安處分之執行並無規定,自不能適用刑法第51條之規定辦理。且法院亦僅能就檢察官請求之事項,予以審理,否則即屬訴外裁判。本件檢察官請求依附表所示四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係就各罪所處之徒刑,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原裁定主文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外,又載明「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揆之上開說明,即屬就檢察官未請求事項而為裁定,自屬於法不合。抗告意旨執此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原法院更為適法處理。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楊貴志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阮桂芳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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