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減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特種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7年度聲減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特種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7、8月某日犯偽造特種文書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825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07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情。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查受刑人所犯之偽造特種文書罪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宣告刑減刑至有期徒刑6月以下,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蘇清水法官宋明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