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減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搬運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搬運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中華民國(下同)95年10月7日犯搬運贓物罪,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408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096號)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