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4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主文甲○○○及乙○○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