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丙○○因涉嫌強盜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具保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丙○○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應訊,經拘提亦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施慶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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