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交易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一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執行羈押,茲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之要件,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紹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