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得抗告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犯罪日期│93年12月間某日起至94年1月20日止││││├───────┼─────────────────────────┤│偵查機關年度及│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12號、第527號、94年││案號│度毒偵字第433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4年度訴字第473號││││││├───┼─────────────────────────┤││判決日│94年11月2日│││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字第473號││判決││││├───┼─────────────────────────┤││判決確│94年11月25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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