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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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例第10條第2項│例第10條第2項│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4年7月14日採│94年7月30日採│95年10月12日採│96年1月8日│││尿前96小時內之│尿前96小時內之│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某時│某時││├─────┼───────┴───────┴───────┴───────┤│偵查機關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緝字第2、3、4號及追加起訴96││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398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72號、96年度易字第120號││事實├──┼───────────────────────────────┤│審│判決│96年2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72號、96年度易字第120號││判決├──┼───────────────────────────────┤││判決│96年3月12日│││確定││││日期││├──┴──┼───────────────────────────────┤│合於中華民│第2條1項3款││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6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