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及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詐欺取財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39條第3項│││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第1項│├──────┼─────────┼─────────┼─────────┤│犯罪日期│94年10月26日│94年9月26日起│94年6月11日││││至94年10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及案號│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24、1673號│1624、1673號│1981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4年度訴字第647號│94年度訴字第647號│95年度苗簡字第634││事實審││││號││├──┼─────────┼─────────┼─────────┤││判決│95年7月21日│95年7月21日│95年8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94年度訴字第647號│94年度訴字第647號│95年度苗簡字第634││││││號││確定├──┼─────────┼─────────┼─────────┤│判決│判決│95年7月21日│95年7月21日│95年8月21日│││確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月15日││額或褫奪公權│││││期間││││├──────┼─────────┼─────────┼─────────┤│附註│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1912號│第1912號│第20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