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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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聲減201),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5月底~94年6月14日│94年8月3日│├───┬───┼─────────────┼─────────────┤│偵│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5││案├───┼─────────────┼─────────────┤│年│字│毒偵│毒偵││號├───┼─────────────┼─────────────┤│度│號│1412│64│├───┼───┼─────────────┼─────────────┤││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年│94│95│││案├─┼─────────────┼─────────────┤│後││字│易│訴│││號├─┼─────────────┼─────────────┤│事││號│790│291││├─┼─┼─────────────┼─────────────┤│實│判│年│94│95│││決├─┼─────────────┼─────────────┤│審│日│月│12│6│││期├─┼─────────────┼─────────────┤│││日│2│30│├───┼─┴─┼─────────────┼─────────────┤││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年│94│95││確│案├─┼─────────────┼─────────────┤│││字│易│訴││定│號├─┼─────────────┼─────────────┤│││號│790│291││日├─┼─┼─────────────┼─────────────┤││確│年│94│95││期│定├─┼─────────────┼─────────────┤││日│月│12│7│││期├─┼─────────────┼─────────────┤│││日│26│24│├───┴─┴─┼─────────────┼─────────────┤│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6月15日│有期徒刑3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字第557號│度執字第17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