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號原告 楊永久 訴訟代理人 魯惠良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李玉敏 複代理人 許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乙、實體方面一第一行中關於「上訴人起訴主張」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起訴主張白沙鄉」。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乙、實體方面一第一行中關於「上訴人所有坐落澎湖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所有坐落澎湖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乙、實體方面一第三行中關於「上訴人於65年7月6日因繼承取得系爭土地後」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於65年7月6日因繼承取得系爭土地後」。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乙、實體方面二第一行中關於「被上訴人則以」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則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