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40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被告 李君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戶籍登記地址為臺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證(見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266號卷第22頁),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且原告業已提出移轉管轄之聲請,爰依其聲請將本件以裁定移送於該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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