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4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肇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3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肇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肇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肇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700號、106年度訴字第242號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表:受刑人陳肇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08月16日│106年0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751號│字第442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700號│106年度訴字第2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3月31日│106年05月25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700號│106年度訴字第242號│││判決││││││├────┼──────────┼──────────┼──────────┤││判決│106年05月16日│106年06月16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2417號│第30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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