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甲○○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未提出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98年4月3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可考,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查詢表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邱琦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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