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百欣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伍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7年12月22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5月22日起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紀凱峰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