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47號上訴人辰○○
戌○○己○○戊○○天○○午○○丑○○壬○○未○○癸○○酉○○卯○○亥○○寅○○乙○○丙○○申○○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庚○○、辛○○、子○○、丁○○、甲○○等人因97年度訴字第947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58,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