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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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再審之訴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壹佰貳拾捌萬捌仟壹佰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壹拾陸萬柒仟零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邱琦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其訴訟標的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