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原冒名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2月24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許辰舟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