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叁拾叁萬玖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叁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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