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志偉選任辯護人陳俊隆律師
林永祥律師被告 連擎堯
郭文吉 林京諺 陳宏濡 凃翌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告曾志偉、郭文吉、林京諺、陳宏濡、凃翌泉部分及被告連擎堯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志偉、郭文吉、林京諺、陳宏濡、凃翌泉等所犯及被告連擎堯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曾雨明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