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圍牆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245號上訴人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
洪錫欽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圍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張國華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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