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61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樓債務人乙○○○○○○
樓
一、㈠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壹拾元,暨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參拾元,暨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甲○○、乙○○○○○○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甲○○前於72年12月至74年4月間邀同案外人陳洪月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計新台幣50,940元整,於75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計新台幣17,130元整,及於76年4月間邀同案外人 陳媽秀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計新台幣17,130元整,共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台幣85,20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甲○○自民國77年
7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台幣79,0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 珮箐 即 陳怜 怜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和卿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361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77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18480││月1日起││○│││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77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26300││月1日起││七五│││元│││││├──┼───┼─────┼──────┼──────┼───────┤│3│新臺幣│甲○○,陳│自民國77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17130│珮箐即陳怜│月1日起││○│││元│伶││││├──┼───┼─────┼──────┼──────┼───────┤│4│新臺幣│甲○○│自民國77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17130││月1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7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480││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7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300││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陳│自民國7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130│珮箐即陳怜│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伶│││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甲○○│自民國7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130││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