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梁國勝受刑人即被告梁峻瑞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國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梁國勝因受刑人即被告梁峻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
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一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0年4月
5日繳納保證金一萬元後,被告已獲釋放;被告嗣經本院以
100年度易字第28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88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被告並未在監在押,其戶籍地即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路○○○號」,迄今並無變動等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戶籍資料存卷可憑。而具保人之戶籍地即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路○○號4樓」,迄今並無改變等情,亦有具保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佐。聲請人依據卷內被告所留居所地址(基隆市○○區○○路○○號4樓、基隆市○○區○○路○○號)及上開住所地址,均送達執行傳票,且一併對具保人寄發通知書,請具保人通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前揭傳票及通知書均經合法送達,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依執行傳票所載應到日期(100年10月13日、101年3月16日)到案接受執行,聲請人因此簽發拘票囑警拘提被告,惟經警至上述三址執行拘提之結果,均未拘獲被告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含送達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3紙、送達通知書之送達證書2紙)、檢察官簽發之拘票3紙、司法警察出具之拘提報告書3份存卷可佐,足認被告顯已逃匿無訛。
聲請人以被告經具保後已逃匿拒不到案為由,聲請依上開規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連懿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