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77號
102年度婚字第484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薛英如 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周政璽 訴訟代理人 陳若軍 律師
李岳洋 律師 郭曉丰 律師複代理人 黃薇臻
賴佩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16日下午4時20分於本院家事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大千